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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4月7日起,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基金管理费费率由1.4%/年下降为0.9%/年,并对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根据《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以及“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公司和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基金合同“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1.4%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0.9%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基金管理费率的调整,自2015年4月7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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