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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基金公司

如何成立基金公司?怎么才能成立一个基金公司?金投基金网小编这里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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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公司定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是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并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以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公司一般委托外部的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基金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发售管理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相关人一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就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是购买了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就是经过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销售基金的法人。 

二、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三、基金管理公司结构建设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设立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基金公司的发起人除需要具备《公司法》对于公司发起人的规定之外,作为投资类公司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公司一般委托外部的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本文所涉及到的基金管理公司指的是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自身不能作为本公司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和职责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规定要求,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的担任条件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所规定;其基本行为规范遵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所规定。

基金托管人有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具体要求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对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督察长的职责、业务素质和行为规范遵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为电子版光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二)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三)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四)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五)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1,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证券投资情况表(表格见附件2,如有证券投资,则填写此表;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3、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主要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净资本总额和净资本占净资产的比例等资产状况情况(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两个季度末的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动态)情况(信托资产管理机构)。

(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4)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5、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6、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

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最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7、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8、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关联关系应追溯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

(六)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七)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草案)

(九)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十)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简历;

3、股东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十二)中介机构意见

1、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

2、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个基金公司内部的架构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投资管理部门,二是投资部门,三是研究部门,有很多公司是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一起来做。还有会计、账务这些部门。

五、基金募集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的包含事项从其第八十七条规定,并按照(2006年5月18日 证监发行字〔2006〕 5号)《招股说明书》要求所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基金合同的制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完成基金募集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行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部门进行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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