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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本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经常性的全国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赴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奖励对中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协商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中国教育发展事业。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二)资助到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家庭困难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三)奖励对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或接受10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对外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一月七日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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