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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一年对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8月22日,根据上述约定,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22年8月22日,该日至2022年9月19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开放期,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2、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直销中心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中心传真:010-50850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6.2 其他销售机构

1、开放期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开放期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稳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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