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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合专业投资机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联创电子”)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合专业投资机构设立江西鑫创半导体产业基金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联合专业投资机构设立江西鑫创半导体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近日,本公司获知上述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有关设立基金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基金的进展情况

1、2022年6月14日,本公司与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省工创基金公司”)、共青城玖沐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沐融汇”)、北京万城互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互联”)、江西千贝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千贝”)、赣州阳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阳竞”)、海南贝忆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贝忆斯”)、江西省井冈山北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井冈山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冈山北源”)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并发起设立了南昌智永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合伙企业”),本基金总认缴出资额3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9,88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26%。

2、2022年6月18日,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南昌智永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2年6月18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22年6月18日至2027年06月17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西省井冈山北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平)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2022年8月12日,该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南昌智永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江西省井冈山北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时间:2022年8月12日

基金编号:SVZ585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西省井冈山北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建毅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3层东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32847793M

成立日期:2015年2月26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井冈山北源已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资格。井冈山北源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罗来裕

注册资本:39555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5206805XC

成立日期:2015年8月21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融资管理、资产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江西省工创基金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2、企业名称:共青城玖沐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史建毅

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城市基金小镇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8REQ78N

成立日期:2019年8月12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玖沐融汇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3、企业名称:北京万城互联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倩

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1至6层101内3层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29P44J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4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万城互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4、企业名称:江西千贝盈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天丁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中大道346号13栋(B-03栋)12楼1209-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LPB9M2M

成立日期:2022年3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办公设备耗村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工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江西千贝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5、企业名称:赣州阳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水山

出资额:25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4-0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7NAT1M0D

成立日期:2022年4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关联关系:赣州阳竞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6、企业名称:海南贝忆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政达

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A1区5002-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5TJ79E7T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海南贝忆斯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名称:南昌智永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1名

名称:江西省井冈山北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7名

1、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名称:江西省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名称:共青城玖沐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4、名称:北京万城互联投资有限公司

5、名称:江西千贝盈商贸有限公司

6、名称:赣州阳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名称:海南贝忆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如下: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年结算一次。

第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七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交易的风险

1、经营与管理经营风险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投资项目的获取能力、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交易方案等因素影响,存在投资进度及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2、政策与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宏观经济、监管政策、行业周期等政策及市场因素发生不利影 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

针对上述存在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基金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除上述协议外,公司不存在与以上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五、备案文件

1、《营业执照》

2、《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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