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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拟召开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73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便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保障本次大会合法、有效、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的相关安排特别预先公告。

本预公告内容仅为本基金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的初步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发布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权益登记日、议事程序、表决方式等必要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将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中公告。

四、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书面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授权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以本次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授权截止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如果本基金根据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五、表决

表决方式及具体表决时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的,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2、《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本基金基金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5层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86497888

客服邮箱:services@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应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正式会议通知为准。在大会正式会议通知公告之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征集授权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明示或者暗示。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预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3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请参见附件三《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具体事宜,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清算的具体时间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就相同议案重新审议表决或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643号文注册,于2016年7月5日成立,募集规模3.2亿元。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财产清算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如下模式:

①第一次清算:分配可变现资产。

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基金所持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先将能够变现的资产全部变现,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制作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一次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第一次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报告,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第一次清算即告结束。

②第二次清算:分配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后的剩余资产。

在第二次清算中,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待停牌证券全部复牌后,一次性给投资者分配全部剩余资产”的方式进行操作并制作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二次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第二次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本基金第二次清算报告,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第二次清算即告结束且本基金的财产清算程序即全部结束。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需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1/2(含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为有效召开。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本次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本次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如果出现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无法进行基金清算的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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