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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老鼠仓,获利2355万,还行贿办案人!知名基金经理与兄弟双双被判刑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让一起“老鼠仓”案曝光。

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让一起“老鼠仓”案曝光。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时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的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兄弟邹凡,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侦察阶段,为谋求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50万元,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邹翔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判处邹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基金趋同交易获利2355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兄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84元。

法院确认的证据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亿元。

“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亿元。

案件侦查阶段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法院确认的证据显示,唐某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科科长,与王某是师徒关系。2017年4月底,唐某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了邹翔。邹翔表示希望能通过唐某请托王某在案件上给予帮助。为此,邹翔送给其80万元现金。其中有5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剩余3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兄弟双双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法院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此外,法院判决对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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