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9年6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修订后的《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自2019年7月24日起生效。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3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51个月的对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对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本基金现行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7月24日,根据上述约定,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23年10月24日(含该日),该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重新调整开放期时间并提前予以公告。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在本基金开放期,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注:M为申购金额。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非直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直销中心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中心传真:010-50850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6.2 非直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十三个开放期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www.g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国寿安保安盛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管理的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鉴于基金运作后投资策略、基金业绩体现出的实际风险收益特征及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0月23 日起变更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现将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变更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二、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修订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800指数样本股中的医药卫生行业股票组成,旨在反映该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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