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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削减需求?基金销售迎新挑战

华南一家头部公募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新规对我们具体的销售工作究竟会产生怎样影响目前还不太清楚,毕竟新规是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

“最近我们组讨论最多的就是近期颁布的新规。”

华南一家头部公募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新规对我们具体的销售工作究竟会产生怎样影响目前还不太清楚,毕竟新规是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但肯定会对我们的工作形成不小挑战,尤其是负责货基债基方面的同事。现在大家都在研究具体的应对方法。”

11月初,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新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通过调研了解到,新规的颁布或引发连锁效应,对公募产品的渠道销售环节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多家基金公司正在内部积极研究新规中与公募产品相关的表述与规定,针对银行渠道端的新变化做出应对举措。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配置资管产品的信息穿透与否、风险权重、杠杆率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约束,而部分公募基金产品由于无法穿透至底层资产,或面临银行端需求量与偏好度下降的情况,如货基和非指数型债基等。

对货基等产品的配置需求发生改变

11月1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出台。根据要求,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已启动相关准备工作,而作为公募机构重要的渠道客户之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腾挪也直接影响各家公募机构的产品布局。

东吴基金固收负责人侯慧娣指出,本次新规“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明确了“穿透法”、“授权基础法”使用场景及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现行规定在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风险计量方法上的监管。

针对风险计量方法的变化,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指出,这对于一些无法穿透至底层资产的产品,如部分货币市场基金、非指数型债券基金等,其风险权重可能会提升,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对这类资产的配置需求。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注意这一变化,并针对性地进行策略调整,如增加信息披露,调整投资范围等。

此外,侯慧娣还提到,对于部分债券品种如同业存单和信用债,新规调整了其风险权重,或会长期影响银行自营资金对该类券种的风险偏好及信用利差中枢。

除了影响销售端,新规对公募的投研工作亦有影响。“比如,由于风险权重上升,银行对于同业资产(同业存单、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偏好下降,可能抬升上述券种长期信用利差中枢。”侯慧娣向记者举例分析道。

基金公司积极应对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认为,一方面,基金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其产品的透明度,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了解其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配置,从而降低风险权重,这同样也是对其他持有人更负责任的态度。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也可以通过调整其产品的投资策略,以适应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例如,基金公司可以选择投资于那些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或者优化其资产配置,以实现尽可能低的风险权重,尤其是对于一些货基,债基等产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调整不应损害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侯慧娣向记者介绍,为了应对固收领域未来的新变化,东吴基金将在以下五个方面持续发力:第一,加强与买方银行的合作交流。新规落地后,现行规定下使用“授权基础法”银行资金被允许使用“穿透法”计量公募基金(乘以1.2),这一买方力量可能显著增强。第二,通过基金说明书等方式,限制二永债等高风险权重资产投资比例,或有利于吸引“授权基础法”下的银行资金。第三,尽快完成基金会计系统改造,可以独立报送风险权重系数,方便银行方采纳,节省银行方风险资本。第四,重点发力既拥有投资品种透明、又方便银行穿透底层资产(不面临1.2倍系数惩罚)的产品类型,例如债券指数型基金;第五,新规之下,银行投资资管产品风险权重计提整体上升,后续季末赎回效应可能增强,管理人需要提前做好流动性应对。

银行与公募或迎生态关系新转变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公募基金总规模已经达到27.48万亿元。根据11月7日中基协公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销售机构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百强榜单,从机构类型来看,商业银行的保有规模牢牢占据强势地位。

招商基金研究部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基于自身信心优势与客户优势,与基金公司共同挖掘客户需求、优化产品结构,从而共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基金公司也将从金融创新中持续受益,丰富产品类型。

“新规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对公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出现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穿透至底层资产的基金产品,银行可能会减少其投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考虑到银行投资公募基金具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银行仍然会继续对底层更加透明的公募基金进行投资。”有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表示,未来,公募机构与银行的生态关系或迎来更多变化。“公募机构可能会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银行可能会更加关注公募基金的产品设计和投资策略。公募基金可能需要对现有产品体系以及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新规,具体程度如何取决于基金公司的权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魏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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