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老鼠仓?基金老鼠仓“未公开信息”如何认定?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某等方式,
“未公开信息”
实质特征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基于此,笔者认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罪的规定既然可以确定为同一追诉标准、同一法定刑,那么,其在本质上也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吻合特征。
具体看,首先,未公开性。该特征意旨信息的秘密状态,未通过法定渠道或者公众熟知的方式予以公布。其次,价格敏感性。是指涉案信息一旦被实施或公布后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价格敏感性特征尤为重要,不仅同质于内幕信息“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其作为行政违法与入罪行为的界限,有效控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打击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