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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弘毅远方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7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1、弘毅远方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2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7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广发证券”)。

4、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7、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5527,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5528。

8、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10、认购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上述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含认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进行电子账单等电子邮件服务以及基金净值短信等短信服务的订制。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本公司网站关于销售机构名录的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4、如所在区域未开设销售网点,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工作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流通受限证券等特殊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在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18、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弘毅远方汽车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弘毅远方汽车产业升级混合

2、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代码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5527,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5528。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本公司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或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0、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和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1) 直销中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

如原认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银行卡支付-通联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享受认购费率5折优惠,单笔认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本数)。如果支付银行有更低限额规定的,以该支付银行的规定为准。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银行卡支付-招商银行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享受认购费率4折优惠,单笔认购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转账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单笔认购金额需不少于5万元(含本数),如基金原认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银行卡支付-招商银行支付方式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如有)和净认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的: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的: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的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金额 = 1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00– 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 +3.00)/ 1.00 =9,884.42份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的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4.4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将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公开发售。

2、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含认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暂不设上限,如有调整,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届时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三、认购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注意事项

1) 业务办理时间:募集期间每日9:00-16:00(开户业务办理至每日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营业)。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立手续。

3) 已在我公司直销中心成功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应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4) 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认购本基金。

5) 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结算账户。

6) 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honyfunds.com)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7) 直销中心与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2)开户

1)投资者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3)个人投资者:

填妥《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B.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C.经本人填写、签名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D.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本人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及预留私章的印鉴卡;

E.本公司规定的账户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活期账户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银行卡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机构投资者:

填妥《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B.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及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C.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签名;

E.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F.加盖机构公章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G.填写合格并加盖机构公章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机构类型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还需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H.加盖机构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I.本公司规定的账户开户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5)在办理开户时, 普通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个人使用个人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机构使用机构版开户风险测评问卷),并配合本公司完成开户双录工作。

6)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自申请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确认手续。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办理认购前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清算账户:

1)浦发银行账户

2)兴业银行账户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开户时分配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无效或资金划转错误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汇款备注”栏内容;

4)若向上述银行划款涉及跨行的,请向划出行提供交换号,有利于款项顺利到账。大额支付时请提供大额支付系统号(联行号)。

5)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B.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D. 本公司规定的认购基金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A.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B.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C.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D.本公司规定的认购基金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在办理交易时,普通投资者需配合本公司完成交易双录工作。

3)注意事项

A.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清算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但投资者应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B.基金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均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a.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申请的;

c.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清算账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www.honyfunds.com),参照网站上公布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公司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二)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其他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设立时间: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崔书琴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基金托管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管字【1991】第13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021-53682766

传真:021-53682769

联系人:崔书琴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hony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本基金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黄怿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柴瀚英

联系人:柴瀚英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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