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9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 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3990元人民币。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2年9月30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户有效,即投资者通过多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须分别提交分红方式变更申请。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22年9月30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9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上述终止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且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金基本信息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若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在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次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依基金合同规定,出现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运作周期运作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不足情况时,基金合同不需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6日。截至本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次日(即2022年9月27日)日终,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终止本基金并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对本基金进行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自2022年9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公司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9月26日。因此,自触发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情形后,本基金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2、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决定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
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申请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
相关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和《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尚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向特定对象发售扩募份额,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扩募份额上市事宜,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并完成全部呈报程序。
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能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满足上述条件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参与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富创精密于2022年09月26日发布的《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富创精密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以下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富创精密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9元/股,现将本公司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8日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
基金声明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2、本基金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因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引致的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3、本产品变更草案是本基金对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本产品变更草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本基金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无异议,本产品变更草案所述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无异议函。本基金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变更的详细情况,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
释义
在本产品变更草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3117元,基金份额总额为900,000,000.00份,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资产合计2,564,436,921.59元,负债合计483,877,289.5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80,559,632.05元。
二、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交易安排
(一)交易概况
本基金拟新认购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最终取得光明项目完全所有权及对项目公司(万海)的债权。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基金变更注册与扩募
为完成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本基金拟进行扩募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拟就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确认程序,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拟履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确认程序。前述程序履行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扩募,若本基金未出现扩募失败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以及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设立并管理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签订相应认购协议,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扩募募集的全部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认购并取得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SPV(光明)股权并实缴出资、发放相应借款
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受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事先设立的SPV(光明)100%股权,将本基金缴付的资产支持证券认购款项用于向SPV(光明)实缴出资并发放股东借款,以及向项目公司(万海)发放关联方借款,并由项目公司(万海)偿还并购贷款。
4、项目公司重组和股权转让安排
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原始权益人拟新设项目公司(光明)并将光明项目以适当方式重组至项目公司(光明)。
SPV(光明)在收到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缴付的实缴出资和发放的股东借款后,向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原始权益人支付项目公司(光明)100%股权的转让对价。
5、反向吸收合并
项目公司(光明)反向吸收合并作为其股东的SPV(光明)。反向吸收合并完成后,项目公司(光明)继续存续,SPV(光明)注销,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光明)100%股权。
6、基础设施项目运营
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签署运营管理协议,委托外部管理机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双方按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承担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职责。
(二)拟购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
本次拟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位于深圳市光明高新园区的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二期项目的部分基础设施(即光明项目),包括位于光明高新园东片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栋厂房(包括地上厂房建筑面积49,152.73平方米、01层骑楼建筑面积512.44平方米及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等配套建筑建筑面积26,402.80平方米,不包含架空层建筑面积2,507.38平方米)、A-6厂房(包括地上厂房建筑面积18,130.71平方米及设备用房等配套设施)、光明新区凤凰办事处高新园区25号路以南招商局光明科技园B-3厂房(包括地上厂房建筑面积21,705.07平方米及地下设备用房、风井等配套建筑建筑面积459.90平方米)、B-4厂房(包括地上厂房建筑面积21,705.96平方米及地下设备用房、风井等配套建筑建筑面积460.33平方米)。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二期项目是招商局智慧城的重要部分,招商局智慧城是招商蛇口在光明区重点布局的项目,也是智造型园区的典型代表。作为智慧型产城生态综合体,项目着力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创新型企业总部基地三大产业培育载体,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产业空间支持。
2、交易对方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对方,即本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招商光明。
(1)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光明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2)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光明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招商光明的全资股东为招商蛇口,招商蛇口为博时蛇口产园REIT的发起人。
截至2022年9月26日,最近36个月内,招商光明未发生控制权变动,其控股股东为招商蛇口。
(3)主营业务
招商光明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性物业出租业务。目前,招商光明旗下项目的入驻企业以智能制造、生物科技、电子商贸、创意内容等战略新兴产业为主导,有效引领片区产业集聚和全新升级,打造集产业、商业、居住、商务、会展等于一体的产、网、融、城新型智慧产城社区,入驻企业逾100家。
(三)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
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现有基础设施基金规模、自身管理能力、持有人结构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了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类型、规模、融资方式和结构等。
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及市场公允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价格或价格区间。
三、资金来源
本基金本次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
四、交易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变更尚需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审核通过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上述程序能否全部履行完毕,以及全部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变更涉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出售方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原始权益人招商光明尚待取得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批复、主管政府部门对资产出售出具的无异议函(如涉及),招商光明获得该等批复或无异议函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疫情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对基金价格造成严重影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采取封闭式运作方式的上市基金,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可能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及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基础设施基金停牌的风险
按照《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应在本次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期间停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以及难以按照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时临时或长期停牌,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
本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方案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量不足法定要求而无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6、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次扩募的发售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扩募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等情况而导致本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
7、实施交易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并安排扩募的,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而需重新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风险。
8、终止上市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9、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原始权益人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且外部管理机构管理了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将面临潜在利益冲突。
10、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扩募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投资于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如因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交易安排任一环节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将对本基金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新购入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和相关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和存续面临法律风险。
11、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五、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基金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条件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具备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适用法规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内部适当审批程序,并参照首次发行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严控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实施过程中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对交易方案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如有)、监管机构审批状态、持有人大会决议情况、交易方案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4)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原始权益人招商光明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公司符合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公司将根据适用法规及内部规章就开展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必要授权及审批程序;
(3)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或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上市之日指扩募份额上市之日)
(4)本公司及关联方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公司应当购回基础设施基金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3、持有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人招商蛇口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在首次发售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主体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为32%,为持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持有人,本公司确认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本次交易存在的其他重大因素
截至2022年9月26日,本基金2022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为3.12%,低于目前的并购贷款年利率3.5%。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持有人结构、二级市场流动性及现有基金的财务状况下,决定拟于本基金首次扩募时,将一部分扩募募集资金用于提前偿还全部并购贷款,并解除基础设施基金项下的权利限制,以最大程度维护并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前述并购贷款的基本情况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别地,上述提前还款安排实施前,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深交所关于基金产品变更和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的无异议函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决议,否则本基金将不实施上述提前还款安排。
基础设施基金偿还完并购贷款后,基础设施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将不存在未结清的对外借款;博时资本(代表“招商蛇口博时产业园基础设施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万海)基于并购贷款产生的权利限制将全部解除。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方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
基金声明
1、本扩募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
3、本基金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基金投资目标。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因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引致的投资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4、本方案是本基金对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本扩募方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本基金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无异议,本扩募方案所述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无异议函。本基金本次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等变更的详细情况,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
释义
在本扩募方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已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扩募并申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事项尚需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基金本次扩募拟采用定向扩募,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3、本次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或法律法规、《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允许的其他日期。
本次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份额。
4、本基金本次扩募的实际募集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在扣除基础设施基金层面预留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
5、本次扩募资金拟最终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即光明项目)及偿还全部并购贷款,具体情况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的《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草案》(以下简称“《产品变更草案》”)。
第一节 基金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3117元,基金份额总额为900,000,000.00份,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资产合计2,564,436,921.59元,负债合计483,877,289.5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80,559,632.05元。自2021年6月21日上市以来,本基金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2年9月26日,博时蛇口产园REIT每份额收盘单价为3.300元,较发行价上涨42.86%,总市值29.70亿元,2022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为3.12%。截至目前,基金共进行了两次收益分配,累计分红金额52,837,918.75元,分红比例为2021年累计可供分配金额的98%。
第二节 本次扩募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本次扩募发行的目的
本次扩募资金拟最终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即光明项目)及偿还全部并购贷款。
2、本次扩募发行的背景
(1)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背景
1)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产业园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在十四五“科技强国、科创驱动”的国家战略指引下,伴随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双碳等战略产业的发展,产业园正逐步形成定位清晰、产业集聚、空间集中、运作高效的发展格局,同时向产业创新驱动、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空间转型。以深圳为例,为进一步加大对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圳于2022年6月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提出培育发展壮大“20+8”产业集群,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20个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前瞻性布局等八大未来产业,目标到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超过1.5万亿元,成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随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深圳产业园行业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园区运营管理模式正在转变,服务赋能或将成为产业园发展新模式
传统的产业园区运营模式更依赖地产开发,园区物业的租、售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园区建设存在前期重资产投入高,市场流通的转让限制等原因,导致园区开发运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负担重、难度大。现阶段园区运营逐渐将园区服务作为外延式的盈利来源,依靠新技术、新产业、新手段挖掘管理红利,赋能物理空间,回归产品与服务。此外,产业园行业已呈现出“轻资产化”的经营模式,该趋势的转变有利于提升行业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构建创新产业园循环发展新模式。
(2)本基金本次拟偿还并购贷款的背景
本基金首次发行时,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借入人民币3亿元、年利率为3.5%的并购贷款,用于收购首次发行时的基础设施项目。截至2022年9月26日,本基金2022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预测值为3.12%,低于目前的并购贷款年利率3.5%。若提前偿还全部并购贷款,并解除基础设施基金项下的权利限制,将有利于维护并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前述并购贷款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节 本次定向扩募方案概要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1、发售对象及发售方式
本基金本次扩募向特定对象发售(定向扩募)。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即认购并获得本次定向扩募基金份额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2、发售时间
本基金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如有)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3、定价基准日、发售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或法律法规、《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允许的其他日期。
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金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份额。
如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具体发售价格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扩募资金拟用于认购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进而最终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即光明项目)及偿还全部并购贷款,具体情况详见《产品变更草案》。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及市场公允价值等有关因素,合理确定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价格或价格区间。
5、限售期
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该次基金份额扩募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扩募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除前款另有规定外,本次定向扩募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发售对象参与本次认购的,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6、本次扩募发售前基金留存未分配收益的安排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以合理的方式对留存未分配收益进行分配。
7、上市地点
本次定向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扩募拟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见《产品变更草案》。
第五节 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如本次通过扩募发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增加,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金额来源。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将发生变化,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间接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
2、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定向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3、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因本基金拟以部分扩募资金偿还本基金项下特殊目的载体已有的并购贷款,基金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4、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定向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新增招商光明,招商光明系本基金现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招商蛇口产业园1期原始权益人招商蛇口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扩募后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光明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机构与本基金现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机构相同,分别为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节 本次扩募发行的关联交易
根据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本次扩募发行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关联交易制度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七节 本次扩募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基金定向扩募相关事项已经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定向扩募尚需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深交所审核通过本基金的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定向扩募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售,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扩募份额上市事宜,并完成本次定向扩募全部呈报程序。
本次发售能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满足上述条件所需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风险揭示
1、审批风险
本次变更尚需国家发改委申报推荐、中国证监会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申请审核通过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上述程序能否全部履行完毕,以及全部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变更涉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出售方招商蛇口产业园2期原始权益人招商光明尚待取得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批复、主管政府部门对资产出售出具的无异议函(如涉及),招商光明获得该等批复或无异议函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疫情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对基金价格造成严重影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采取封闭式运作方式的上市基金,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可能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及扩募份额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基础设施基金停牌的风险
按照《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要求,本基金应在本次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30期间停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以及难以按照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时临时或长期停牌,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失败风险
本基金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方案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量不足法定要求而无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风险。
6、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次扩募的发售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扩募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关联方等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等情况而导致本基金扩募发售失败的风险。
7、实施交易期间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并安排扩募的,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而需重新履行变更注册程序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风险。
8、终止上市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9、潜在利益冲突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管理其他同样投资于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原始权益人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且外部管理机构管理了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拥有其他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将面临潜在利益冲突。
10、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扩募资金(不含募集期利息)投资于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如因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成功备案,交易安排任一环节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将对本基金的顺利运作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新购入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条款设置可能存在瑕疵,使得本基金和相关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和存续面临法律风险。
11、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本基金)无法获得预期收益、专项计划更换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甚至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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