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四方面优惠政策是: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 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其它非交易费用:包括开户费、转换注册费(转托管费)等。开户费指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支付的费用;转换注册费(转托管费)指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交易帐户间的转托管业务时支付的费用;账户维护费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用于管理维护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费用。
以上费用以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一定标准设定投资人适用的不同费用水平,但须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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