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基金法》还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二者的业务衔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就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双方应诚实、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